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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男子聚餐饮酒意外死亡!家属将酒馆和同事告上法庭

近年来

因为饮酒产生人身损害后果

权利人起诉共同饮酒者的纠纷时有发生

那么饮酒出现人身损害

共饮者承担哪些义务?

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近日

固原一男子和同事结伴喝酒后

不料突发意外去世

一起喝酒的同事以及酒馆要担责吗

固原市原州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

具体案情一起来看!

 

“80后”男子小明(化名)在固原市原州区一家公司上班。一天深夜,他和3名同事一起到酒馆吃烧烤喝酒。喝完酒后,突然呼吸心跳骤停。小明随即被送医救治,经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等症状,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小明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休克。
  小明的父母认为,酒馆和小明的3名同事应对小明的死亡负责,故将酒馆和小明的3名同事诉至法院,索赔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70多万元。                          

酒馆经营者认为,其在提供餐饮过程中未有过错,且在小明发生呼吸心跳骤停时积极施救,因此小明父母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依据。小明的同事们也辩称,在聚餐过程中,小明单独一人喝了几瓶啤酒,其余人未对其进行劝酒、灌酒等行为,因此聚餐与小明突发呼吸心跳骤停不存在因果联系,他们对小明酒后突发心脏骤停以及死亡均不存在过错。小明父母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主张的损失金额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在小明住院抢救期间,小明的同事们除了代为垫付了医药费,还共同向小明家属资助了慰问金。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小明与同事彼此之间对各自的身体、经济状况相互了解熟悉,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众人合意前去吃饭喝酒,本是人之常事,也是人际之间友好、相互沟通的表现,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规范,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排除当事人之间有故意酗酒或多人对其中某人进行灌酒的情况,故而无法认定各被告应对小明在酒后的身体情况尽到更进一步的注意义务,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喝酒行为对小明的身体产生了损害。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小明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同饮人较多的情况下,如经协商由部分同饮人将醉酒者送往医院治疗或者送往家中,一般应视为全体同饮人的行为,据此可以认定全体同饮人是否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同时提示,如果不幸出现共同饮酒致人身损害的事件,相关人员诉讼中应当如实向法院陈述饮酒及酒后帮扶照顾等相关事实,有助于案件得到公正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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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莹

审核:李金香

来源:原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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